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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法院开庭审理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第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作者:正定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 梁志勇  发布时间:2018-02-07 21:57:28 打印 字号: | |


2月7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等三人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该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判的第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得知其兄与红馆纯K歌厅发生纠纷后,纠集邵某、陈某、刘某(在逃)、燕某(在逃)、熊某(在逃)、祁某(在逃)等人到正定县燕赵北大街红馆纯K歌厅四楼,随意追逐、殴打歌厅工作人员,并致梁某、薛某受伤。经鉴定,梁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庭审中,三被告人避重就轻,极力否认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行为,但随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的展示,三被告人不得不低头认罪。经调解,三被告人对二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正定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高某属累犯,邵某、陈某有前科,均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但仍不宜适用缓刑。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判处邵某、陈某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正定县人民法院按照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确保“稳、准、狠、快”扫黑除恶。同时,该院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的原则,将刑法的惩戒功能与群众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对“两抢一盗”犯罪、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污染环境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净化治安环境、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正定法院
责任编辑:正定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