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正定法院借助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迅速执结一起涉农种植合同产生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即俗称的“串案”,发还执行款6.1万元,执结6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4日,陈某六人分别与甲合作社、乙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回收合同书》约定,甲合作社负责收苗、协调等相关事宜,乙种植合作社保证按期给甲合作社、六申请人提供合格种苗、负责种植前培训、在约定时间回收达标苗木,逾期将以每亩4000元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陈某六人分别在承包地上种植了乙种植合作社提供的竹柳,但到期后其拒绝回收,后六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及其他损失。
该纠纷经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六申请人按照约定购买并培育竹柳种苗,但被执行人乙种植合作社未在约定时间内回收种苗违反了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乙种植合作社共有股东五人,有四人未实缴出资,故于2016年9月依法作出(2016)冀0123民初2070、2071、2072、2073、2074、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种植合作社分别赔偿六申请人经济损失共6.1万元。乙种植合作社的五位股东分别以其实缴、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乙种植合作社应赔偿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上述案件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农、当事人众多,如不能快速结案,可能会产生影响稳定隐患等问题,依法精准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乙种植合作社在河北某银行账户有存款,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被执行人得知银行账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法院称自己履行,并于2018年5月21日将6.1万元现金如数交到执行法官手中,该院第一时间将执行款发还给六位申请人,申请人愉快地出具收到条,并高兴的称“真是想不到,四五年的问题几个月就解决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种植产生的共同诉讼案,涉案人员较多、涉及利益大、历时较长。其中申请人6人、被执行人6人(1个合作社、5名股东);涉及种植面积12.2亩,植株6万余棵,涉案金额6.1万元。因六位农民申请人法律知识欠缺,纠纷发生后不知道如何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找对被告曾反复五次起诉、撤诉或被驳回,致使从纠纷发生至终审判决生效历时四年之久,即消耗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及精力,亦增加了法院司法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本到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即迅速实施网上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接到冻结通知后“主动”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基本实现“足不出户”执结六案,有效缓解了执行案多人少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可谓一举多得!
正定法院执行局宣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