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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法院:“利剑行动”杨利剑 拒执犯罪再宣判
作者:唐新花  发布时间:2018-10-24 10:36:44 打印 字号: | |

“利剑行动”中,正定县人民法院始终高举严打“拒执罪”这把利剑,以打促执,“精准执行”。近日,再次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路某乙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路某甲、被告人路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定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路某甲在判决生效起五日内给付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车款及利息共计298913.03元;路某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路某甲、路某乙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9日,正定法院向路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其拒不交付判决指定的冀AM79Y8号车辆。只有路某甲一方与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


2018年6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路某乙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法院传唤到案。


被告人路某乙到案后,正定法院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终于让他深刻认识到自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迫于拒执犯罪的威慑力,最终,在庭审前,路某乙通过家属,与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制订了还款计划。鉴于被告人路某乙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正定县人民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路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路某乙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来源:正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正定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