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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法院:有恶必除 再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
作者:唐新花  发布时间:2018-12-06 10:51: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刘某3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不等。这是该院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决心和力度,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壮大了专项斗争的声势,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伙同他人高利放贷,为索要高利贷,经常纠集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辱骂、骚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给他人的生活、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系恶势力犯罪。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以实际控制刘某某所持有的正定县某村村东厂房及办公楼的股份。


正定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刘某多次以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强索高利贷,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份,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其一人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对于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系主犯;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积极实施犯罪活动,亦系主犯,但相较于陈某某罪责相对较轻,可比照陈某某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的寻衅滋事、不是主犯、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正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正定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