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篇
答: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不能预见。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2、不能避免。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并采取措施,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3、不能克服。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大面积爆发,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出台封城、实施交通管制、延长假期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根本无法预见。并且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答: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
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答:通知义务不难理解,是指在不可抗力出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无法履行的一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合同里对于及时通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应当按时通知,通知方式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如果没有约定,建议采用诸如快递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式较为适宜。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答:这几类合同受到本次疫情冲击较为严重,提供服务的一方如在疫情发生前未履行完毕主要义务,那么疫情发生后,基本上无法再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因此这几类合同因疫情影响导致提供服务方无法履行主要义务的,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疫情发生前,提供服务方已履行完毕了主要义务,那么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合同无需解除。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因疫情影响或者防控措施导致卖方不能向买方按时交付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迟延履行责任或解除合同。
具体而言,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能否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而拒付租金?
答:不能。但承租人与和出租人可以协商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不能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拒付租金。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条、《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租赁合同而言,疫情造成的租金损失的分担应符合公平原则。由于疫情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均无法预见并克服的因素,所以当承租人受疫情影响,难以维持正常营业,进而造成承租人资金紧缺,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存在严重困难时,如果将疫情带来的全部租金损失均由承租人一人承担,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故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与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0、对于为了特定目的在特定时间进行相关经营或宣传的短期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答:可以解除合同。
本次新型冠肺炎疫情事件是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也无力改变的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次疫情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为了特定目的在特定时间进行相关经营或宣传的短期租赁合同,比如春节期间租用某地举行美食节、展销会等活动的情形。由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在春节期间或其他特定期间进行短期的经营宣传等活动,而此次疫情导致全国多地实行封闭式管理,这类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合同双方均可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使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1、承租人租赁房屋经营餐饮,租赁合同签订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著增加承租人损失,承租人能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这种情况应适用我国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承租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的规定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二)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三)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同属于性质相同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可参照非典疫情的相关规定。2003年最高法院的(法〔2003〕72号)文件规定: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明确依照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处理。
综上,无论是将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依照不可抗力事件处理,还是适用情事变更予以处理。承租人都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2、所有经营性用途的承租人,可否依据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不能。不可抗力在房屋承租人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中的适用前提是,不能履行给付租金和返还租赁房屋的民事义务,但这两项义务并非不能履行。故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不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一)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根据情况而定。对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的法律定性,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就是看其对房屋承租合同义务履行障碍的大小,是不能履行,还是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定性为不可抗力。如客观情况并不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定性为情势变更。根据上述分析,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只有看其对具体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的影响力程度进行分析,方可得出结论。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房屋承租人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故房屋承租人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并归还房屋,即金钱给付义务和房屋返还义务。显然这两个义务,都不是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就好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故,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受疫情或者政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的影响,均不得适用不可抗力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3、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能否依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或解除租赁合同?
答:不能,但可以跟房东协商。
只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普通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租赁合同,本次疫情横跨春节期间,无论疫情是否发生,春节期间都不会影响居住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即使是疫情发生后,对于短期的迟延复工、延长春节假期,也不会造成大部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因此,作为个人承租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上讲不能因此强制要求房东减免房租。不过,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与房东协商,看房东是否同意减免或延长交租时间。
但是,目前湖北省各市还没有解除封城措施,部分人员可能被困甚至感染肺炎,该种情形要区别对待。对于围困在湖北省的个人承租人,如果因政府措施导致长期无法返还或因感染未能康复,导致长期无法居住、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承租人的规定,可以要求减免或根据情况解除租赁合同。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4、租赁期限届满,但由于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承租人无法按合同约定退房是否仍需要支付租金?疫情过后应如何解决?
答:视情况而定。
(一)对于租赁期限已届满,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承租人无法搬离,仍需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形。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仍需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期不明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待疫情结束,自其能搬离该住宅之日起即可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需要给承租人合理的期限,履行法定通知义务。
(二)对于租赁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不再需要租住租赁房屋,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将全部物品搬离租赁房屋,是否仍需支付租金的情形。因本次疫情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待疫情结束将所有物品搬离租赁房屋。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5、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因疫情影响,买受人可以迟延支付购房款吗?
答:原则上买受人应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购房款,不应当免除其迟延付款责任。但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协商迟延付款。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日益丰富、便利,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需要必须到公共场所予以办理,故即使买受人受疫情影响入院治疗、被隔离,其仍可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购房款,依据《合同法》第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支付购房款。买受人要求因受疫情影响延期支付购房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