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房屋买卖迟延履行,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买卖双方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的,买卖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房屋买卖可能涉及到贷款审批、过户登记、房屋交付等诸多手续。如贷款审批需双方提交相应贷款材料、银行审批、面签,网签等诸多程序;而房屋过户亦需双方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目前无网上办理服务)。因疫情影响,相关机构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合同履行迟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因疫情影响出卖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或因小区采取管控措施导致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属于不可抗力,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构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可以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主张免除责任。
本次疫情发生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因此,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施工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答: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如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承担有示范条款或者规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但是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以及赶工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9、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以受到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影响为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吗?
答: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属于金钱债务,即使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金钱义务的履行,除非是特殊情况下,必须到银行办理,而银行又因疫情暂停营业的,否则,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原则上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如果发包人确实因疫情影响到其对房屋的销售,未能及时回款,客观上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可以主动与承包人进行协商,争取一定的宽限期,就款项的延期支付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0、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以受到疫情控制措施影响为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延期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受疫情影响,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很容易受到阻碍,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形,施工单位需自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在本次疫情中,若因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情形无法及时前往法院或仲裁机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通过其他方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法院未开通网上、邮寄立案渠道,或因疫情暂停受理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先以发函方式对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及时与法院沟通,申请顺延起诉期限。否则相关建设工程价款的实现可能会收到严重的影响。
具体规定:
《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1、受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影响,延期开(复)工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如何承担?
答:如双方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复工有约定,则按约定方式承担。如双方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复工没有约定,延期开(复)工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现场的机械设备、建筑物资等租赁费,现场留守人员人工工资等照管费用和采取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不能运抵现场的仓储等保管费用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协商处理。
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受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影响,钢筋、混凝土等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吗?
答:这个问题要分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双方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且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所造成的影响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增加工程价款,应按双方的约定方式处理。
另外一种情况是双方约定的虽然是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但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影响不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目前较少涉及此种情形下的工程费用调整问题。参考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具体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23、受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影响,施工许可证即将到期但工程项目尚未开工的,如何处理?
答:《建筑法》规定,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否则施工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因此,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到期前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延期。
但也有一些地方住建部门为应对此次疫情中施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问题而发布了相应文件,对疫情期间即将到期的施工许可证进行了展期。如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告,对于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三个月。
具体规定: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为缓解疫情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的影响,对于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三个月;仍未开工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此期间施工许可证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答:根据企业是否复工实际情况计发工资,具体如下:
(1)企业因疫情防控未复工情形下:
1.24-2.23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不建议2.3-2.9期间安排带薪年假等;在2.10-2.23期间可安排带薪年假、倒休等(应主动告知员工)。
2.24及之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不可安排带薪年假、倒休等。
(2)企业在疫情期间安排员工上班情形下:
1.25-1.27春节法定节假日上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工
1.24、1.28-2.2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200%支付加班工资;或以后安排倒休。
2.3-2.9延迟复工期内上班:2.3-2.7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8-2.9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200%支付加班工资。
2.10及之后,正常支付工资和休息休假。
具体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5、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规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26、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7、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视情况而定。
(1)如果劳动者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因此被隔离不能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照旷工处理;且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2)若劳动者在武汉或其他被封地区无法外出,则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旷工处理;(3)除上述情况外,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则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答: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1)不可单方决定,需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2)均可采取小时计酬方式;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3)尽量采取书面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如有困难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并需得到员工确认同意;
(4)要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动员员工、民主协商的作用;
(5)双方协商或员工主动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的工资、生活费等,与企业共同面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困难。
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答:不属于工伤,因为该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畴。
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为防止疫情扩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在线办公、家中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在家办公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关系,则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如发生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猝死的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存在认定为“视同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
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3、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视劳动者行为情节轻重,分情况处理。
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经劝说、教育其停止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答:分情况支付:
(1)在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上述期间届满后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企业规章制度,医嘱休息时间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资,医嘱休息时间长的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则需与劳动者沟通是请事假还是年假,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流程后支付对应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拒不沟通又不提供劳动的,按旷工处理。
具体规定: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上述期间届满后,企业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分情况(病假、年假、事假、旷工等)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答:企业可能将面临额外的大额经济补偿金等相关的法律责任。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疫情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冲击。
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