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具体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7、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哪些界限?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具体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食用。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界限:
首先,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其次、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再次、可利用,但不得食用,也就是说,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78、在疫情还未彻底解除之前,企业复工复产后,但对企业未做好必要的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答:“延迟复工”政策正是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企业有义务遵守。若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对企业未做好必要的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或其他严重的后果,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即使企业按规定复工复产,在疫情还未彻底解除之前未做好必要的疫情防控工作,例如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体温测量、信息报备;未要求员工佩戴防护工具,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79、雇主或用工的单位哪些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答: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有: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只给出一个幅度,具体数额是多少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的情形: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具体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0、复工复产后,企业或物业管理人员故意泄露、传播因疫情防控所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答: 复工复产后,企业或物业管理人员故意泄露、传播因疫情防控所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具体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