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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虚假诉讼】浙江省高院发布年度六大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11 17:27:3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同时发布年度六大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

奉化顺源建材公司童某等人虚假诉讼案

策划41起“假仲裁”16起“假诉讼”

2017年4月1日,宁波奉化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顺源建材公司)因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顺源建材公司、童某伟、童某芬、胡某、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中,该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区莼湖镇桐蕉司工业区的房地产被法院裁定拍卖。为从拍卖款中获取非法利益,童某采用伪造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等证据,指使被韩某健向奉化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二起,并以调解方式结案,涉案金额175.5753万元;指使韩某洞向鄞州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一起,调解结案后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180万元;伪造简易劳动合同,指使李某等41人进行虚假劳动仲裁并申请执行,涉案金额293.14万元;指使何某等13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其中5人调解结案后申请执行,涉案金额34.66万元,8人作撤诉处理,涉案金额95.1万元,致使人民币327.8万元拍卖款预留在执行法院,未予分配。受童某指使,童某伟明知上述建筑合同、劳动合同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顺源建材公司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童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具体实施,被告人童某伟受被告人童某指使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虚假诉讼;被告人韩某洞、韩某健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顺源建材公司罚金50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富阳王某等人虚假诉讼案

诉讼代理人与他人通谋

王某、盛某某借款给徐某25万元,因徐某未能按约还款,二人欲起诉徐某,并向姜某(法律工作者)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后姜某查出徐某的离婚时间,并告知了王某。王某、盛某某胁迫徐某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某离婚前。后盛某某找到与徐某无借贷往来的汪某,让汪某与其以各自名义向徐某及徐某前妻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姜某明知借条上借款时间已修改仍接受委托,提起民事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盛某某、姜某、汪某结伙以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4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8个月不等,并处2万元至1万元罚金。

富阳叶某、葛某、夏某虚假诉讼案

拿实际已清偿的借条提起诉讼

2017年间,陆某先后向林某和叶某借款,并先后出具6万元、3万元、6万元、2万元借条4张。至2018年3月,陆某已支付相应借款及利息。2018年10月,叶某、葛某以被陆某不履行支付叶某部分款项承诺为由,合谋向法院起诉陆某。后二被告人利用陆某曾出具给林某6万元、3万元以及出具给叶某6万元借条,指使与陆某无任何经济纠纷的夏某出面起诉陆某,要求判陆某归还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同年12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发现虚假诉讼的嫌疑,遂于2019年4月4日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相关虚假诉讼线索。

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葛某、夏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龙湾章某虚假诉讼案

捏造事实并恶意提供虚假当事人信息

2015年11月2日,章某为拖延债务,捏造王某连向其借款85万元、由王某香作为保证人的事实,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欠条、银行承兑汇票等虚假证据及虚假送达联系方式,致使法院在无法传唤王某连、王某香到庭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民事判决。2017年4月12日,章某向龙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湾法院冻结了王某连、王某香名下5个银行账户。后章某编造王某连、王某香已履行大部分债务、愿意于5月2日前清偿剩余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冻结。

后被害人向法院信访,法院经鉴定认定章某提供欠条上的可疑签名字迹与王某连字迹不是同一个人所写。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海盐范某某虚假诉讼案

欲诉讼使担保人承担虚假担保责任

2016年12月左右,范某某在其控制的国某公司与李某某及其控制的鸿某公司、程某公司未实际发生借款关系的情况下,伪造李某某、鸿某公司、程某公司向国某公司借款合同各一份,借款金额分别为283万元、480万元、283万元,担保人均为华某公司,及相应借款交付转账流水,并据此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某公司承担1000余万元借款担保责任。诉讼中,国某公司申请查封华某公司财产,并致使南湖法院基于其捏造事实作出了错误判决。

嘉兴中院在相关民事案件二审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嘉兴中院将本案指定海盐法院管辖。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属情节严重,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嘉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岭陈某某、林某虚假诉讼案

虚假诉讼案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林某、陈某某合谋通过民事诉讼让没借钱的王某替借款人王某(另)还款。2018年3月,林某虚构事实骗取王某签名,后将该签名复印至陈某某与王某(另)的借条上。2018年6月19日,陈某某使用伪造借条,捏造王某欠款的事实,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29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借条系静电复制形成。

2018年10月9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林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承办法官的质疑仍坚持作虚假陈述。2018年10月20日,温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陈某某、林某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某结伙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林某、陈某某均年满60周岁以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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