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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21-11-01 17:08:05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院内一棵桑树下面,该小区内孩子玩耍时,禹某某和王某某登上车顶摘取桑葚,造成原告车辆车顶和前机盖塌陷、车漆划损等多处损坏,遂诉至正定县人民法院,要求禹某某、王某某赔偿车辆损失1万元。

在庭前调解中,两位孩子的家长都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认为原告没有联系自己就选择报警,让年龄尚小的孩子直接面对警察的询问,容易让孩子心理承受很大的压力,坚持不予赔偿。

庭审过程中,当主办法官张剑问及家长是否认识到自己孩子做错了的时候,两位孩子的家长的回答都含糊其辞。甚至有家长质疑是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将车停到桑树底下,因当时正是桑葚成熟的季节,以此故意诱导小孩爬车顶来讹人。

法庭气氛一度十分紧张。

“家长是孩子的榜样,现在孩子犯了小错误,作为家长,如果不去制止、纠正,将来可能会犯下更大的错误。到那时,你们会不会为今天的决定后悔?”

面对法官的问询,两名家长一度陷入沉思。最终,他们的思想得以扭转过来,主动向原告张某某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中,被告均是未成年人,双方又是同一小区的邻居。案件处理既要照顾到孩子幼小的心理,又要对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还要尽量修复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只有调解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本案标的虽小,最终却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分清了是非,教育了孩子和家长,又让双方尽释前嫌、握手言和。

青少年正处在形成是非观念、建立守法意识的关键阶段,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其开展法治教育不可或缺。要培养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段炼其明辨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教育引导他们成长为懂法守法、阳光向上的有用之才。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合理运用司法促进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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