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近日,在正定法院民事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康某某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后该院首次就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为被告康某某供应货物多年,2020年11月28日双方对账,累计拖欠货款11000元,康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案件审理过程中,康某某坚称已偿还欠条中的部分货款,并提交了微信付款记录,张某某当庭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通话录音,称康某某支付的部分货款系之后双方交易过程中即时结清的货款。
法庭当庭告诫康某某,如提供虚假陈述,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康某某仍坚称已偿还部分货款,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但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予以反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庭对康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康某某当庭写下认错书。法庭根据过错程度对张某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决定,康某某当庭缴纳罚款并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将所拖欠货款当庭还清,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道德诚信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存在侥幸心理。法律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对此决不能姑息、纵容。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制裁,既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也对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有着良好的教育指引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不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还导致矛盾扩大、当事人诉累增加,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当事人如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