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贾艳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3 15:41:11 打印 字号: | |

罪犯贾艳丽,女,1970年4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00402004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河北旭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定第二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吉祥胡同8号现住户籍地。202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230123刑初473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贾艳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罪犯贾艳丽患有右乳癌,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材料:申请书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

公示期限三日

如对罪犯贾艳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有意见,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意见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届满前提交本院第 五调解室或邮寄至本院刑庭地址:正定县常山西路33号正定县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人:栗飒爽 电话0311-69119731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贾艳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