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王春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被告人王春霞,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4052253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武庄村武庄54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通航社区西区18号楼3单元301室。2024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23)冀012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王春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罪犯王春霞患有严重高血压、脑梗死、心脏病、腰椎滑脱、子宫内膜恶性肿瘤(1期 腺癌)等严重疾病,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材料:申请书、诊断证明书
公示期限:三天
如对罪犯王春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有意见,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意见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届满前提交本院第五调解室或邮寄至本院刑庭(地址:正定县常山西路33号正定县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人:燕石 电话0311-69119731)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五日